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再审 · 2014

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4)四立行监字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再审程序行政批准文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跃林社保行政批准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西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王跃林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四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跃林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查认为,王跃林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任贵利

书记员:单晓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