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宾,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淑侠,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建栋,该局局长。第三人华润置地(徐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宾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华润置地(徐州)有限公司城建行政批准一案,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高宾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德秀审判员:王孝峰人民陪审员:姚焕钊
书记员:魏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