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玲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购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依法公正处理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吴建新审判员:李明霞审判员:陈子
书记员:江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 · 一审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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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玲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购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依法公正处理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吴建新审判员:李明霞审判员:陈子
书记员:江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