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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张鹏温与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治安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港行初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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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鹏温,男,1986年8月7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陈山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庄友林、王武明,该分局干警。委托代理人曾在中、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张鹏温不服被告泉州市公安局分局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鹏温以欲与被申请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起诉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鹏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鹏温承担。

审判长:林文将代理审判员:黄慧佳人民陪审员:郭章南

书记员:吴梅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