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市心北路80号东成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汪轶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忠明。被执行人:倪金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富计生征字(2014)第1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富计生征字(2014)第1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两被执行人于1996年4月4日生育一男,于2013年7月23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一男。多生一胎的生育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陈忠明征收社会抚养费69500元,对倪金芳征收社会抚养费69500元,合并征收139000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2月25日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征收决定。
对申请执行人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富计生征字(2014)第1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军华审判员:楼雁鸣代理审判员:刘珍玲
书记员:凌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