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施旭晨。被申请执行人李世强。被申请执行人薛乐丹。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虹人口计生征决字(2013)第0056号行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李世强、薛乐丹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39632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8日以证据材料不齐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3月4日作出的乐虹人口计生征决字(2013)第0056号行政决定的申请。
审判长:麻乐加代理审判员:卓晓平人民陪审员:赵志辉
书记员:黄海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