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荣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荣昌县昌州街道昌龙大道农业大厦17-18楼,组织机构代码00934135-4。法定代表人:潘世君,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让燕,荣昌县观胜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袁志伦,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艾如美,女,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系袁志伦之妻)。申请执行人荣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荣计生征字(2014)第1726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荣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荣计生征字(2014)第17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袁志伦、艾如美征收社会抚养费54040元。由于被执行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在十日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准予强制执行荣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荣计生征字(2014)第17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对袁志伦、艾如美征收社会抚养费540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远清审判员:卞立跃代理审判员:海蕊
书记员:肖焰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