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4

唐婷婷与崔庆彬、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15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吉临兆,主任。委托代理人肖毅。被申请人崔庆彬。被申请人唐婷婷。申请人于2013年9月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2013)海计征决字第0627号行政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8994.5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催告后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崔庆彬与唐婷婷于2013年1月2日生育一孩。生育时双方无《结婚证》,唐婷婷未达法定婚龄。被申请人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8994.5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3)海计征决字第0627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爱贤审判员:储卫民人民陪审员:王祖谟

书记员:杜欣欣

引用法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