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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懆许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行政裁定书

(2014)葫行审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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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水利局。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旺客隆大众浴池。葫芦岛市水利局2014年3月24日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旺客隆大众浴池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30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发现因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催告程序,故申请人于2014年7月1日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丽娟审判员:刘久斌审判员:孙彬

书记员:李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