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4

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与南通熔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3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安县城江海东路**。法定代表人苏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士同,海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晶,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办事员。被申请人南通熔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海国土行决(白)字(2014)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申请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3月14日开始动工,非法占用白甸镇施溪村联盟4组集体土地192.5平方米进行门房建设,建筑占地面积192.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2.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192.5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1925元。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海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海国土行决(白)字(2014)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爱贤代理审判员:周红占人民陪审员:王祖谟

见习书记员:杜欣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