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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纪小龙、吴小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涡行非审字第0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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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48594837-6。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涛,涡阳县曹市镇人民政府代征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刘棋,涡阳县曹市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纪小龙,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骑路行政村前纪东自然村**,身份证号3412231986********。被执行人:吴小伟,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址同上份证号3412231989********,系纪小龙之妻。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纪小龙、吴小伟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2月16日作出的征决(2014)15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15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15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侠审判员:罗梅人民陪审员:武霞

书记员:焦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