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陈圣宝,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海英,女,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胡林康,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小青,女,1981年6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林康、陈小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周计生征决字(2013)第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本院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胡林康、陈小青于2007年4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2日持证生育第一胎女孩胡某甲,2012年9月26日无证生育第二胎男孩胡某乙,该生育第二胎男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行为。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日作出周计生征决字(2013)第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0173.6元,于2013年8月1日前缴纳,逾期将依法加收滞纳金。该决定书于2013年7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周计生征催(2013)001号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并于2013年12月1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周计生征决字(2013)第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该行政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周计生征决字(2013)第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旭彪审判员:徐芳兰人民陪审员:叶椿美
书记员:许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