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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杨典苏、杨典生与乐清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浙温行初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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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复议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典苏。原告杨典生。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利平。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晓峰。

原告杨典苏、杨典生诉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典苏、杨典生于同月31日以本案已由相关部门继续协调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典苏、杨典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典苏、杨典生共同负担。

审判长:张存审判员:曾晓军审判员:章宝晓

书记员:朱妙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