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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谭发员与丽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丽中行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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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复议文书

原告谭发员,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委托代理人孔凡聪,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和良辉,系丽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和正康,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心刚,丽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华坪县龙洞乡煤矿。

住所:华坪县龙洞乡左岔村。负责人陈祖林。委托代理人曾云,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不服丽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发员提出因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重新作出丽工认[2014]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谭兴富为工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发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发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发员负担。

审判长:杨绍山审判员:和雪芬审判员:陈旭

书记员:和卉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