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邢勤,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3)第241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邢勤违反了《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根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3年12月09日作出征收邢勤社会抚养费3822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4年01月09日前交纳。并告知邢勤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送达后,邢勤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邢勤未主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3)第241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裕社征决(2013)第241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望芜审判员:卫景文审判员:李文祥
书记员:王永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