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4

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户县蒋村镇东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4)户行非诉审字第000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建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聪丽,户县甘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户县蒋村镇东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信生,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未取得转让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转让土地的面积已涉嫌犯罪,申请人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户县国土资源局户国土罚字(2014)第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查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李宏涛审判员:赵建萍审判员:高军社

书记员:刘冰花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