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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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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法定代表人:黄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海亮、李斌。被执行人: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粤)安监管罚(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缴罚款人民币1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粤)安监管罚(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缴罚款人民币110万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穗菁审判员:钟涛审判员:周健彬

书记员:熊小月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