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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电白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79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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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地址:广州市沿江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景武,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白云、周华。被执行人:电白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广州银罚字(2012)第1-238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13113.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作出的广州银罚字(2012)第1-238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13113.9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穗菁审判员:钟涛审判员:周健彬

书记员:熊小月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