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地址:。法定代表人:杨喜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味道菜馆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曾国荣,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越环罚(201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越环罚字(201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穗菁审判员:钟涛审判员:周健彬
书记员:徐星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