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地址:。被执行人: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地址:。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工商越分处字(2013)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佛山碧发刀具(旧)1把、十八子作刀(旧)1把,猪肉刀(旧)1把,磨刀棒(旧)2支、三星钩(旧)6个、铁钩(旧)2个、ACS-30A电子秤(旧)1台、不锈钢托盘(旧)1个、砧板(旧)1个、ACS-15电子秤(旧)1台、磨刀石(旧)1块、猪肉刀(旧)1把、铁钩(旧)2个、369986弹簧秤(旧)1台、猪肉台垫板(旧)1张及罚款40000元的部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穗工商越分处字(2013)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佛山碧发刀具(旧)1把、十八子作刀(旧)1把,猪肉刀(旧)1把,磨刀棒(旧)2支、三星钩(旧)6个、铁钩(旧)2个、ACS-30A电子秤(旧)1台、不锈钢托盘(旧)1个、砧板(旧)1个、ACS-15电子秤(旧)1台、磨刀石(旧)1块、猪肉刀(旧)1把、铁钩(旧)2个、369986弹簧秤(旧)1台、猪肉台垫板(旧)1张及罚款40000元的部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穗菁审判员:钟涛审判员:周健彬
书记员:徐星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