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地址:。法定代表人:谢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云飚、沈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振,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被执行人:唐小龙,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苍梧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穗工商越分处字(2012)1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作出的穗工商越分处字(2012)1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6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穗菁审判员:钟涛审判员:周健彬
书记员:熊小月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