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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与黄文杰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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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地址:。法定代表人:杨喜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娇。被申请执行人:黄文杰(广州市越秀区杰记食品店经营者),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越环罚字(201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涛审判员:杜剑青审判员:周健彬

书记员:熊小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