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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与广州市长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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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地址:。被执行人:广州市长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李录林。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国税东稽罚(2013)6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缴纳罚款17205444.51元的部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穗国税东稽罚(2013)6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缴纳罚款17205444.51元的部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穗菁审判员:钟涛审判员:周健彬

书记员:徐星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