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地址:。法定代表人:杨喜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娇。被执行人:田道林(广州市越秀区田太炖品店经营者),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越环罚字(2013)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越环罚字(2013)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部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穗菁审判员:钟涛审判员:周健彬
书记员:熊小月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