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4

涪陵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涪陵区能友建材厂环保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4)涪法行非审字第000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7091-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法定代表人况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兵,男,重庆市涪陵区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冉岳松,男,重庆市涪陵区环境监察支队科员。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能友建材厂,组织机构代码57341222-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永宁村三社。负责人杨仿伦,厂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涪环罚字(201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刘芸审判员:夏祥禄审判员:陈婵

书记员:孙溦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