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7091-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法定代表人况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兵,男,重庆市涪陵区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冉岳松,男,重庆市涪陵区环境监察支队科员。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能友建材厂,组织机构代码57341222-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永宁村三社。负责人杨仿伦,厂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涪环罚字(201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刘芸审判员:夏祥禄审判员:陈婵
书记员:孙溦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