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襄城区铁佛寺路**。法定代表人林芳立,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黄勇。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襄卫医罚字(2013)第8-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襄卫医罚字(2013)第8-0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襄卫医罚字(2013)第8-0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襄卫医罚字(2013)第8-0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襄生审判员:项才明审判员:韩冬
书记员:王婷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