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与郑中南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2014)龙新执审字第9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冯添桂,局长。委托代理人华晓真,龙岩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中南,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8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8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郑中南户于2011年9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龙岩市新罗区村土地建住宅,占用面积471.3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35平方米,水泥硬化占地面积336.32平方米),主体已建好二层半,砖混结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郑中南户退还非法占用的471.32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1.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被处罚人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3年10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郑中南。送达后,被执行人郑中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3年12月30日催告被执行人郑中南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郑中南至今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8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中南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龙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8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建新审判员:刘新龙审判员:陈淑玲

书记员:谢泓彪(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