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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荣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执行裁定书

(2014)惠博法执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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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桥东三路**。法定代表人林建辉,局长。被执行人惠州市荣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小金部队营区内法定代表人杨年铣。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惠州市荣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3)44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经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10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惠州市荣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惠州市荣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停止擅自增加的生设备的生产及交纳罚款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荣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厂已停业整顿。鉴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1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宝团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罗春华

书记员:邹东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