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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谢惠勇执行裁定书

(2014)惠博法执字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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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林建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剑荣。被执行人谢惠勇,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系博罗县龙溪镇千辉五金制品厂金属氧化处理项目的实际经营者。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谢惠勇行政处罚一案,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3)196号行政处罚决定及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401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谢惠勇停止氧化处理项目的生产并罚款5万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宝团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罗春华

书记员:黄培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