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林建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剑荣。被执行人:惠州市皆利仕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法定代表人:程信刚。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惠州市皆利仕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3)79号行政处罚决定及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398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惠州市皆利仕电子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并罚款5万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宝团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罗春华
书记员:黄培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