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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博罗县智伟隆电子塑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博罗县丰胜饭店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2014)惠博法执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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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林建辉,局长。被执行人博罗县智伟隆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叶伟民。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博罗县智伟隆电子塑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一案的博环罚字(20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本院中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惠博法执字第152号案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中止执行情形消失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宝团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罗春华

书记员:王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