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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永州红十字中西医结合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零行执字第2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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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盘汉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四新,系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陈艳红,系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永州红十字中西医结合医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永州红十字中西医结合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永州红十字中西医结合医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局作出的零卫医传罚字(2013)06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智林审判员:黄岚审判员:蒋汉民

代理书记员:龚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