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零陵分局。法定代表人蒋汉君,系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忠文,该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佘明忠,该分局职工。被执行人永州市新华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明。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零陵分局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新华家电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因被执行人永州市新华家电有限公司已注销,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零陵分局作出的永零工商案处字(2012)28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智林审判员:黄岚审判员:蒋汉民
代理书记员:龚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