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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胡晓曼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行执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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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巿凤城八路**。注册号76697431-9。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被执行人胡晓曼,住西安巿碑林区咸宁西路**。

本院执行的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胡晓曼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2-1(2010)第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元。在执行中,已强制从被执行人胡晓曼银行账户扣划案款、执行费及公告费共计50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亦申请终结西城管执罚字2-1(2010)第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2-1(2010)第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江执行员李小勇执行员谢宇

书记员:丁慧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