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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桐子坪完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零行执字第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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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盘剑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建华,系该局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桐子坪完小。法定代表人何瑶斌,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桐子坪完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桐子坪完小已自动履行永零劳社监罚决字(2013)29号处罚决定书上所规定的义务并缴纳了罚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永零劳社监罚决字(2013)2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智林审判员:黄岚审判员:蒋汉民

代理书记员:龚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