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局被执行人齐光波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齐光波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局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卫医罚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邹行执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邹行执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瑞东
书记员:姜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