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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新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西金佳谷物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4)干执非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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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邹满红,局长被执行人江西金佳谷物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幸福,总经理

地址: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行政处罚案件,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干安监管罚[003]号对被执行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13)干安监管罚[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决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3)干安监管罚[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13)干安监管罚[003]号对被执行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立新审判员:肖东宇审判员:皮继军

书记员:罗青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