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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诉枣阳市宏成纺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4)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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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延文,该局负责人。被执行人枣阳市宏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洪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枣国土监字(2013)19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款第14项、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国土监字(2013)19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耿道军审判员:王建华审判员:李开兵

书记员:张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