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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吴素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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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左永新,局长。被执行人吴素珍。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广卫医罚(2014)013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军明审判员:陈方涛人民陪审员:叶刚

书记员:魏朝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