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左永新,局长。被执行人吴素珍。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广卫医罚(2014)013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军明审判员:陈方涛人民陪审员:叶刚
书记员:魏朝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行政 · 一审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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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左永新,局长。被执行人吴素珍。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广卫医罚(2014)013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军明审判员:陈方涛人民陪审员:叶刚
书记员:魏朝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