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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广水市卫生局申请执行罗秋菊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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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局,住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左永新,局长。被执行人罗秋菊。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局于2013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罗秋菊作出广卫公罚(2013)109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罗秋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广卫公罚(2013)109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广卫公罚(2013)109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军明审判员:陈方涛人民陪审员:叶刚

书记员:魏朝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