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孝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鄂孝昌行非审字第000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永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

经审查:申请人孝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1日以被执行人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孝昌县经济开发区余陈村集体土地2080平方米建综合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孝昌土资执罚(2013)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80平方米;二、对非法占用土地罚款人民币62400元。于2013年11月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孝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孝昌土资执罚(2013)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行政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孝昌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孝昌土资执罚(2013)第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叶幼文审判员:刘新元审判员:欧阳伟

书记员:刘国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