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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7)

(2014)温瓯行审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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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委托代理人汤海静。被执行人邓程达。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卫医罚(2013)16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邓程达履行缴纳罚款6000元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温瓯卫医罚(2013)16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8月28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第3项要求被执行人邓程达履行缴纳罚款6000元。2013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邓程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3)1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蔡新星

代书记员:潘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