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群策。委托代理人何国平、李振锋。被执行人陈明聪。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9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1日作出永土资罚(2013)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8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拆除非法占用的22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将土地退还村集体组织。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明聪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91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1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9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拆除被执行人陈明聪非法占用的2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群雾代理审判员:胡朝俊人民陪审员:戴新建
书记员:郑璐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