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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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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北侧、武夷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缪雪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建。委托代理人黄娟娟。被申请人史天蛟。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东国土资罚字(2013)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史天蛟未经批准于2011年12月20日开始动工,非法占用掘港镇虹元村1组集体土地1388.27平方米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在建厂房及围墙建筑占地面积455.3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掘港镇虹元村1组面积为1388.2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455.36平方米的厂房及围墙设施;3、处以罚款13882.70元。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东国土资罚字(2013)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其中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由如东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爱贤代理审判员:周红占人民陪审员:王祖谟

见习书记员:杜欣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