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朱进国。委托代理人廖文毅、徐晓丹。被执行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璞。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龙环罚字(2013)19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79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温龙环罚字(2013)19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10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前缴纳罚款。2013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停止使用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温龙环罚字(2013)19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一睿
书记员:李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