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兴敏,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康升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宗勇,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8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国土罚字(2013)第87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长清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4日以被执行人陈宗勇未经批准,于2012年5月在自家位于本村村东南的承包地上组织施建设堆料场,截至立案调查时,陈宗勇已建成院落一处,其中管理房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地面全部硬化,用于堆放材料,建设累计投入资金10余万元,现已投入使用。经查,该项目占地前地类为耕地667.4平方米;建设用地11.2平方米;该宗地符合历城区王舍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3)第8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没收陈宗勇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陈家张马东村678.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陈宗勇非法占用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陈家张马东村667.4平方米耕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处以22元罚款,计14682元;对陈宗勇非法占用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陈家张马东村11.2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处以15元罚款,计168元,合计罚款1485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8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6月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宗勇,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14850元,但其在非法占用的678.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未移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3)第13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8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8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没收陈宗勇在非法占用的678.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二、没收被执行人陈宗勇在其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立新审判员:周健审判员:孟凡生
书记员:李宝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