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段立富,局长。被执行人马凤芹。
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马凤芹违法建筑纠纷兴城行罚字(2012)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13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兴城行罚字(2012)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岳福顺
书记员:郭志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