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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盱眙县卫生局与修猛刚行政裁定书

(2014)盱非诉行审字第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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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局。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世正,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干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修猛刚,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民族:,住址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修猛刚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盱眙县卫生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安刚审判员:樊明人民陪审员:武振波

书记员:文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