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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大丰市环境保护局与大丰市漯涛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3)大非诉行审字第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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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大丰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大丰市区幸福西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夏恒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海,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大丰市漯涛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丰漯涛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桥镇中心收花站内。法定代表人沈涛,董事长。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大丰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丰市环保局作出的大环罚字(2012)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强审判员:袁菊新审判员:刘曙杲

书记员:董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