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丰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大丰市区幸福西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夏恒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海,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大丰市漯涛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丰漯涛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桥镇中心收花站内。法定代表人沈涛,董事长。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大丰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丰市环保局作出的大环罚字(2012)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强审判员:袁菊新审判员:刘曙杲
书记员:董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