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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东行审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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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机关田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曹加尚,局长。委托代理人农加利。委托代理人廖亮明。被申请人黄寿习。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书或相关证据。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田东县国土资源局作为田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具有监督检查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审查,黄寿习于2009年与梁富练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位于平马镇合乐村达康屯地名叫坡陆的自留地1.27亩,以17.12万元永久性转让给梁富练等人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非法转让土地为由作出的东国土资罚(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已发生效力。黄寿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罚款义务。田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理由充分,有法可依,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准予执行。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黄寿习承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林敏审判员:黄承产人民陪审员:梁焕

书记员:何吉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